论雷击风险评估及其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09.07.14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36
摘 要:阐述了雷击风险评估的定义,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国际和国内技术标准做了分析和比较,对比研究了国内雷击风险评估的法律制度,指出了雷击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最后给出了结论。
关键字:防雷风险评估技术标准 法律制度 立法完善

1 关干雷击风险评估
面对风险,正确的方法是正视并且认识它,努力寻找有效的措施来降低风险或让风险产生效益。风险评估就是人们处理风险的一种常用措施。在综合防雷的实践中,首先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然后再进行内部防雷和外部防雷设计。
关于雷击损害风险的定义,国际电工委员会在IEC61662(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标准中,将其定义为雷电对建筑物和服务设施造成的年度可能损失[1]。杨少杰、钟万强等人给出的定义与之类似[2-3]。由于雷击风险评估的对象除了建筑物及其服务设施,还可以应用到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线路、电子信息系统等所有应当进行雷电防护的设施和场所,也可以应用到城市分区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因此,雷击风险的定义应当拓展为雷电对特定设施和场所或某一特定城市区域造成的年度可能损失。雷击风险评估通常采用相对值法,通过相对损失和雷击概率得出一个或多个无量纲的风险值。雷击风险评估的目标是给出直接雷电闪击及间接雷电闪击引起的损害风险的评估程序,在确定损害次数上限值的基础上,能够从安全和经济合理性出发,为决定防护对象是否需要提供防护措施,以及如何选择适当的防护措施提供技术参考。冈此,雷击风险评估是防雷设计之前,特别是防护水平选择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2 雷击风险评估的技术基础
2.1 技术规则
国外已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雷击风险评估体系。国际电工委员会(IEC)针对雷击风险评估,制定了IEC 61662等防雷技术标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IEC61662)是专门针对雷击风险评估的技术标准,适用范围是地闪雷电对建筑物(包括其服务设施)造成的风险的评估,评估的重点是确定雷灾风险。国际电信联盟(ITU)针对通信站的雷击风险评估,制定了《通信局站雷电损坏危险的评估》(ITU-TK.39)[4],适用范围是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过电流)造成的设备危害和人员安全危害的风险的评估,评估的重点是确定雷电损害次数。两大国际组织发布的上述雷击风险评估技术标准,形成了较完整的技术体系,为雷击风险评估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依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这些标准技术方法比较复杂,结构庞大,而且大都建立在国外防雷:工作经验基础上,没有能考虑到中国广袤大地的具体情况的差异以及中国的国情,不适宜完全照抄照搬或全盘引用。
国内,已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技术规则。中国气象局2000年11月20日发布的《气象信息系统雷击电磁脉冲防护规范》(QX3-2000)[5],其标准附录A给出了“雷击风险评估方法”,适用范围是由雷击电磁脉冲(IEMP)对气象信息系统造成损失的风险的评估,评估的重点是确定年平均直击雷次数和年平均允许雷市次数。这个标准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方法相对比较简单,评估结构清晰,比较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在实践中己应用到气象信息系统以外的其它信息系统领域。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所处环境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确定雷电防护等级。该标准确定的雷市风险评估方法重点考虑了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以及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冈直击雷和雷电电磁脉冲损坏可接受的年平均最大雷击次数。另外,福建省正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雷电风险评估与灾害鉴定规程》[6]。
2.2业务实践
随着技术规则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雷击风险评估业务实践在国内快速发展。广东、上海、江西、福建、浙江、四川等地的业务实践相对较多。广东省杨少杰、四川省余乃枞等人根据IEC61662、IEC62305-2等文献对评估进行了探讨性实践,编出评估程序,并对几个实例进行了评估[7]。上海市蔡振新等人对建筑物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标准、体系和方法进行了探讨[8]。深圳市汉科电气有限公司根据《气象信息系统雷击电磁脉冲防护规范》(QX3-2000)所给出的《雷击风险评估方法》,对某市党政信息平台主机房进行了雷击风险评估[9]。深圳市江爱民也根据该气象行业标标准对天威集团计算机网络雷灾进行了分析及风险评估[10]。江西省气象局开发了雷击风险评估软件,并尝试使用雷电定位探测资料取代人工观测的雷暴日数,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评估速度[11]。
3 雷击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3.1 雷击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鉴于以下因素,建立雷击风险评估的法律制度是有必要和可行的。其一,雷击风险评估是建筑物防雷设计之前、电力线路和电力设施防雷设计之前、城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之前,特别是防护水平选择的重要技术依据,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其二,前述的技术规则、业务实践保证了雷击风险评估的技术可行性。其三,雷击风险评估是一项细致和认真的工作,容不得丝毫马虎,有必要进行制度上的规范。其四,考虑到立法的前瞻性、法律规范对科学技术发展的引导性,为防止或减少雷电灾害的损火,保障电力生产利输送的安全,有必要设计雷市风险评估制度。
3.2 雷击风险评估的法律制度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包括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确立了雷击风险评估制度的还不多,目前见到的最早出台的法律规范是2004年5月发布的《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归纳全国各地的雷击风险评估法律制度,大致有四种模式。
模式一,将雷击风险评估设计为行政许可项目。《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西宁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5月1日发布)设计了防雷减灾安全评价制度。根据该法规牵头起草单位西宁市气象局提供的材料,以及该法规规定的防雷减灾安全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的内容,可以知道这种防雷减灾安全评价制度是以雷击风险评估为核心内容的。它把所有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设施和场所规定为实行防雷减灾安全评价制度的对象,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及其相关辅助设施。由评价对象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申报。
模式二,将雷击风险评估设计为政府内部运转行为。《南昌市防雷减灾条例》(南昌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9月28日发布)建立了富有地方特色的雷击风险评估制度。首先,评估对象的规定体现了制度设计的重点性和有限日标性。根据南昌市实际情况,将评估对象设计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建设工程。其次,将雷击风险评估程序设计成政府内部运转的工作流程,避免了评估对象的承建单位提出申请。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时,由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和下达重点建设工程计划前通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击风险评估。这种设计,不但避免了行政许可的嫌疑,避免了纯市场行为的不规范性,更重要的是可以确保雷击风险评估制度既切实可行,又尽量减少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负担,体现了服务政府、高效政府的要求。
模式三,将雷击风险评估设计为市场行为。据了解,上海、广东等地的做法是,由建设单位委托雷击风险评估单位,对评估对象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双方是合同平等主体,建设单位支付费用,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由于这两地相应的法规或规章还没有对雷击风险评估进行规范,因此还没有见到规范的制度或程序设计。
模式四,仅对雷市风险评估法律制度作概要式规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发布)规定了雷击风险评估制度,,要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没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吉林省气象条例》(吉林省人人常委会2004年11月26日发布)规定了雷击风险评估的行为,要求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当地雷电灾害的监测、调查、统计、鉴定及重点项目雷电防护的评估、论证工作。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侯资源开发利用项日进行气侯可行性论证。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未对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等其它内容作出规定,对评估行为的性质也未界定。
3.3 雷击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的完善
国家防雷减灾工作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今后的防雷减灾立法中,完善雷击风险评估制度。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省或市,也可参照进行地方立法。一是明确雷击风险评估行为的性质,具体可参照《南昌市防雷减火条例》的做法,将即设计为政府内部运转行为。二是明确雷击风险评估的对象、条件、程序、期限等,规范评估主体的行为。三是明确雷击风险评估结论的法律地位。四是明确雷击风险评估制度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4 结论
4.1 雷击风险评估是项发展中的新技术,做好雷击风险评估是保证防雷设计科学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重要环节。从技术上,雷击风险评估已可操作,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标准都有规定。
从实践中,我国多个省份和地区已经开展,并取得了经验。
4.2 雷市风险评估法律制度是项新设立的制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条件成熟时予推广。从事防雷业务的企业,在进入已经制定雷击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的地区从事相关行为时,应当认真学法、用法,守法经营。 参考文献
[1]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IEC61662)
[2] [7]杨少杰等,雷电损害风险评估的方法与实践(上、下)[3] [H]钟万强等,建筑物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标准、体系和方法,
[4] 通信局站雷电损坏危险的评估(ITU k39)
[5] 气象信息系统雷击电磁脉冲防护规范(QX3-2000),《气象标准汇编》(2000-2003),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编。
[6] 杜世成等,厦门催生福建省首部防雷电法规,中国气象报2006年1月17日1版,北京。
[7] 深圳市汉科电气有限公司,雷电损害风险讦估在防雷工程中的实际应用,
[8] 江爱民,天威集团计算机网络雷灾分析及风险评估
[9] 易高流,雷电监测资料在雷击损害风险评估中的应用,江西气象科技,第27卷第4期,45-47。